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级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
现将《漳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科技特派员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工作。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漳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6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22〕5号)、《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委办〔2018〕44号)、《漳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漳科〔2022〕5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1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漳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筹集设立的专门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安排经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经费及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运营维护经费。
漳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经费和市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运营维护经费可统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市级引导、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引导和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服务乡村振兴,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牵头管理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组织和指导科技部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财政评价。
市科学技术局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科技特派员申报指南;
(二)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认定科技特派员人选和统计工作经费,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四)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做好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牵头拨付专项资金;
(二)会同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
(三)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以后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负责审核科技特派员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结果进行评价,并报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漳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二)漳州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经费;
(三)漳州市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运营维护经费。
第七条 漳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列支范围。
对经认定的漳州市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其中,被列入省级科技特派员的人员不重复安排补助经费。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费、交通差旅费用、保险费、培训费用以及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实行总额控制办法,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在1万元/年的额度内据实核销。
(一)专家咨询费。指市级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对象开展技术服务的补助性经费。按照实际为受援单位服务的天数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200元/天。市级科技特派员需要填写《漳州市市级科技特派员服务情况表》(附件1)和专家咨询费审批单(附件2)作为报销佐证材料,每月报销一次。
(二)交通差旅费用。指市级科技特派员往返驻地和服务单位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交通差旅费用开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到公共交通不便,偏远地区开展的科技帮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科技特派员可自行选择其他交通工具出行,其交通费(含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单程距离30公里以内的(含30公里),出差人员每次按30元包干使用。
2.单程距离30公里以上的,每增加10公里增加包干费10元,不足10公里按10公里计算。
单程距离指出发地至目的地之间的公里数(可参照第三方打车软件或导航软件标注的公里数)。一天途经多个出差地点的以累计公里数计算为一次,当天往返的按总里程计算为一次。
两人以上一同出行的,由提供交通工具方按上述标准报销包干交通费,其他随行人员不再报销交通费。
(三)培训费用。指市级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单位组织技术培训的资料费、材料费、会议室租金、邀请讲课专家讲课费等与培训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由科技特派员凭相关票据报销,参训人员签到表和培训现场图片可作为报销佐证材料。
(四)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市级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单位开展科技开发、成果推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漳州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漳财教〔2017〕13号)规定执行。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必须给予科技特派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每人年保费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拨付至科技特派员工作单位;同一工作单位的科技特派员,在自愿原则下,本单位可将工作经费统筹用于自选项目。自选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经费的管理按照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漳州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经费列支范围。
由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会议、宣传和科普等。
第十条 漳州市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运营维护经费列支范围。
委托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依托单位开展平台网络通讯、安全维护、数据接口等日常运维工作,为科技特派员在云平台开展线上技术服务、需求对接、信息统计等提供支持和保障,利用信息化手段完成科技特派员日常履职情况跟踪、年度考核、成果收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省科技厅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市级科技特派员申报文件,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申报对象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市科技特派员选认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具体申报流程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本文件印发后,《漳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漳财教〔2018〕31号)、《关于漳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漳财教〔2019〕28号)不再执行。
附件:
1.漳州市市级科技特派员服务情况表
2.专家咨询费审批单
附件:漳州市市级科技特派员服务情况表+专家咨询费审批单.docx
文章来源:http://cz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czj/2023-12-27/19397839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