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按照简易计征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我校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校多数科研合同类型符合上述政策所述情况,即享受3%的增值税税率。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我校已备案按照简易计征即3%的税率开具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的增值税发票,根据上述政策,此类业务在期间内不能再开具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在签订科研合同时,合同中规定的开票税率只能为3%,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