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签订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起草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初稿,经审核后一般先由对方单位签字盖章,再由校企校地合作部代表学校加盖科研合同专用章。(其中,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2.登记技术合同: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可参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事指南》。
3.取得登记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批准后,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4.公示转化信息:校企校地合作部网站公示转化信息。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公示期限不得低于15个工作日;应当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发放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5.履行个税备案:由财务部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