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重要步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我校教师与企业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可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完成认定登记且审核通过后,我校可申请免征增值税,同时合作企业也可获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获取政府相关补贴的利好。
一、适用范围
1.本指南适用于全校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2.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技术合同类型有: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3.其它合同也可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但不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4.军工涉密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前必须获得项目来源单位出具的允许在网上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的书面许可,并进行脱密处理。
二、申请材料
自2024年2月1日起,全校符合要求的技术合同从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提交合同信息,需同步上传合同全文扫描件及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上传),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至窗口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必须上传的材料:技术合同原件扫描件及附件(若有)。
2.视不同情况,还需上传以下材料:
(1)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含)的需上传技术方案。
(2)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新药生产、植物新品种权的,需扫描上传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新药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
(3)以提成方式支付的技术合同,应在产生至少一次实际提成后再申请办理认定登记,并上传合同期限内的预估提成总额说明(写明提成比例、已产生提成费用的期限和金额、预计合同期限内总提成金额,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4)未明确合同金额的框架类合同,应在产生至少一次结算后再申请办理认定登记,并上传合同期限内的预估交易总额说明(写明结算方式、已产生费用的期限和金额、预计合同期限内交易总额,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5)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技术合同,合同文本对技术内容、技术交易额描述不清晰的需上传招标文件、报价明细(加盖单位公章)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
(6)工程技术总承包、技术集成类或涉及代购第三方软硬件产品的合同,若合同文本未明确技术交易额的,需上传费用明细(列明技术交易额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
(7)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书面授权证明。
(8)涉外合同未订立中文合同的,必须上传中文翻译件及一致性承诺书,承诺书需加盖单位公章,承诺翻译件与原合同内容一致无误,并承担由于翻译偏差带来的一切责任。
(9)涉密合同需上传确定密级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并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登记。
(10)合同技术内容不明确或者疑似履行完毕的,应当附上相应技术内容补充材料或履行进度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须在系统提交原件扫描件,其中技术方案无需盖章。
三、办理步骤
1.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办理。系统地址https://ctmht.chinatorch.org.cn/admin/login。
2.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自然人”登录——选择“法人单位登录”——“卖方合同登记”——填写、提交相关电子版资料完毕后点击“提交”即可。
(说明:以上步骤由项目负责人配合校企校地合作部完成。项目负责人需对技术性收入各项金额及买方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3.网上提交申请后,厦门市科技局于5个工作日受理完毕。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通过;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退回补件。再次补正提交的,自补正材料提交时重新计算受理时限;对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或者屡次补正仍不能补齐(退回超过三次)的技术合同,不受时限限制。
4.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由厦门市科技局于每月月底集中办理快递寄送,在网上提交合同信息时,可在备注栏中写明收件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能及时、准确收到快递材料。如急需使用登记证明,可线下到窗口办理领取。
5.项目负责人收到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后,自行复印2份。其中原件交财务部办理开票事宜,1份复印件交校企校地合作部备案,1份复印件由项目负责人留存。
四、特别提醒
我校免税后,买方即不可免税。因此,请项目负责人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前与买方进行沟通、确认,说明利害。
五、联系信息
1.办理地址和联系人
(1)校内业务部门
校企校地合作部(主3#807-2),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6288890。
财务部(主3#811),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6288671。
(2)厦门市科技局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D厅10号厦门市科技局窗口(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咨询电话:0592-7703986,7703962。
2.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