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十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教学〔2015〕23号)的要求,进一步激发我校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热情,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促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在我校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学生,包含两类:一、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的学生;二、取得创新成果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二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学校将对在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公开表彰。
第三条 创新创业竞赛奖励标准
参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学校对在A、B、C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进行奖励。
1.A类竞赛的奖励标准
竞赛级别 | 团队 | 个人 | ||
A类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及以上(金奖) | 20000元 | 10000元 |
二等奖(银奖) | 10000元 | 5000元 | ||
三等奖(铜奖) | 5000元 | 3000元 | ||
省级 | 一等奖及以上(金奖) | 5000元 | 3000元 | |
二等奖(银奖) | 3000元 | 1500元 | ||
三等奖(铜奖) | 2000元 | 1000元 |
2.B类竞赛的奖励标准
竞赛级别 | 团队 | 个人 | ||
B类竞赛 | 国际/国家级 | 一等奖及以上(金奖) | 7000元 | 5000元 |
二等奖(银奖) | 4000元 | 3000元 | ||
三等奖(铜奖) | 2000元 | 1500元 | ||
省级 | 一等奖及以上(金奖) | 2000元 | 1500元 | |
二等奖(银奖) | 1500元 | 1000元 | ||
三等奖(铜奖) | 1000元 | 800元 |
3.C类竞赛的奖励标准
竞赛级别 | 团队 | 个人 | ||
C类竞赛 | 国际/国家级 | 一等奖及以上(金奖) | 2000元 | 1500元 |
二等奖(银奖) | 1500元 | 1000元 | ||
三等奖(铜奖) | 1000元 | 800元 | ||
省级 | 一等奖及以上(金奖) | 1000元 | 800元 | |
二等奖(银奖) | 600元 | 400元 | ||
三等奖(铜奖) | 500元 | 300元 |
同一作品参加A类竞赛各级别比赛获奖可累积奖励。同一作品参加B类、C类竞赛获奖的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予以奖励。对只排名次的竞赛,取前6名给予相应的奖励,第1名、第2至3名、第4至6名分别按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的等级进行认定。
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竞赛获奖的,按照该项目(作品)参加最高竞赛级别予以奖励。
第四条 取得创新成果奖励标准
创新成果的范围包括:署名单位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为第一作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明、正规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咨询调研报告、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项、艺术类和建筑类作品等。
1.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类别 | 奖金 |
CPCI-S、CPCI-SSH、EI会议 | 750元 |
国内一般正规学术刊物 | 500元 |
2.知识产权奖励标准
对已获学校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授权每项奖励1000元,对未获学校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授权每项奖励2000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予发放奖金。
3.发表在其他更高级别刊物上的创新成果,按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中的类别和标准进行奖励。
4.在国际或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若未被国际公认检索系统(CPCI-S、CPCI-SSH、EI)收录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教师和学生共同发表创新成果、以教师为第一作者或第一署名的,由教师向学校申请奖励,本办法不再对学生进行重复奖励。
第六条 团队获得的奖金由学生团队队长或第一作者进行分配。
第三章 参赛及奖励申报
第七条 学生参加A类、B类创新创业竞赛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的可依据实际需要申请经费资助,并填写申请表格(按照比赛时间提前申报),报学校审批。资助的经费必须完全使用于参赛活动所需,并按照财务制度实报实销。
第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取得创新成果后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附组委会的竞赛通知、章程、获奖证书等材料。参加创新创业竞赛的报各教学单位主管审核,再报学工部、团委二次审核并认定;发表创新成果的报各教学单位主管审核,再报学工部、团委和科研工作部二次审核并认定。最终意见和材料由学工部、团委备案。
第九条 奖励的申报,以证书、文件及作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为依据。学校于每学年的5月份和11月份受理本学期的奖励申报工作,5月份受理批次的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11月份受理批次的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0月31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团委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