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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刘丰  2019-0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创新创业教育方针,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不断健全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培养和提升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为创新创业型人才提供成长环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是深化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和构建新型实践教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延伸与提升。

 第三条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参加者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活动类型主要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各项学术研究活动以及创业实践等。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优先支持跨专业、跨学科、学术性强、参与面广的活动项目。

 第五条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实行多部门协同、校院两级联动的管理模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统筹管理;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全面整合内部资源,争取外部资源,完善实践活动条件,加大指导支持力度,健全运行机制,为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提供支持与服务。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各部门应健全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引导与服务机制,搭建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师生交流平台,浓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发挥在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指导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进行资源有效整合,组建常态化、专业化的指导教师队伍,将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纳入本单位的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第九条 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档案,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基本情况。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档案是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管理的依据,也是学校给予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支持或奖励的凭证。

第三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学校每年根据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对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学生、指导教师和教学单位以多种形式给予表彰与奖励,相应办法另行颁布。

 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学科竞赛主办单位及赛事的权威性,将学科竞赛分为ABCD四类,分类管理,分级奖励。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网站报道、专题报告、项目沙龙、成果展览等多种形式开展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宣传推广与经验交流,形成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积聚效应、示范效应和辐射效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2018学年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