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访问量:1000

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试行办法 作者:  发布:翟思阳  2018-12-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的创新活力,加快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的建设,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以下简称“火炬创新券”)是指厦门火炬高新区为鼓励和支持区内中小微企业加强研发、勇于创新而推出的一种凭据。火炬创新券的推出,旨在鼓励企业积极使用各类高水平服务,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与运营水平;同时,吸引更多高水平服务机构来厦集聚,提升厦门创新生态环境。

  第三条 实施火炬创新券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发挥火炬创新券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四条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指定委属单位作为火炬创新券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对象、适用范围与资金来源

  第五条 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税务关系归属厦门火炬高新区;

  (二)上一年度工业产值低于4亿元的工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软件及信息服务类企业,或申报时注册未满一年的初创企业。

  第六条 火炬创新券受理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应为厦门市内的服务提供方,火炬创新券仅适用于受理单位向企业提供以下四类创新服务:

  (一)金融服务:金融业务咨询和办理;

  (二)人才服务:协助开展人才招聘或培训;

  (三)技术服务:与企业主营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密切相关的技术服务;

  (四)中介服务: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等。

  各类运营规范、技术研发或服务实力突出的机构均可向火炬高新区提出申请,通过专家评估的机构将被认定为“火炬创新平台”,有资格受理火炬创新券。

  第七条 发放给企业的火炬创新券额度如下:

  工业企业 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 创新券额度

  上一年度产值大于2亿元(含)且小于4亿元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5000万元(含)且小于1亿元 20万元

  上一年度产值大于1亿元(含)且小于2亿元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且小于5000万元 15万元

  上一年度产值大于5000万元(含)且小于1亿元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含)且小于3000万元 10万元

  上一年度产值大于2000万元(含)且小于5000万元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500万元(含)且小于1000万元 5万元

  上一年度产值大于500万元(含)且小于2000万元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万元(含)且小于500万元 1万元

  在厦注册成立未满一年 在厦注册成立未满一年 5000

  第八条 火炬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预算,作为“火炬创新券”及奖励相关“火炬创新平台”的费用,超过的部分不再接受申报。

  运营单位的工作费用另行安排,不占用本预算。

  第三章 火炬创新券的使用

  第九条 火炬创新券的申报程序:

  企业申报火炬创新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地)税纳税证明原件;

  (3)由入选福建省财政厅公布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申报时注册未满一年的初创企业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条 火炬创新券每年发布一期,有效期为当年的51日至次年的430日,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火炬创新券时,应向运营单位申请当次使用额度,运营单位提供火炬创新券使用凭证,企业持凭证用火炬创新券抵扣等额人民币,每次使用的火炬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应付资金的35%

  企业首次申领火炬创新券使用凭证时一并办理火炬创新券额度申报。

  第十二条 火炬创新券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买卖、转让和重复使用。

  第四章  火炬创新券的兑付

  第十三条 受理单位凭相关材料到运营单位兑付火炬创新券。兑付时需提交:

  (一)运营单位开具的火炬创新券使用凭证;

  (二)开展服务的合同、协议等材料;

  (三)发票存根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火炬创新券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兑付一次。

  第十五条 对于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火炬高新区内的受理单位,在兑付火炬创新券时,同时给予受理单位火炬创新券兑付额度的20%作为奖励。

  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对创新券兑付材料进行审查后公布兑现名单和金额。

  第五章  火炬创新券的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火炬创新券使用和受理单位,一经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取消相关违规单位火炬创新券使用或受理资格,同时取消其两年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列入我市信用负面清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抄送:委领导,市法制局。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114日印发

 来源: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