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厦门市结合实际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措施实、力度大,创新点多、可操作性强,是此次《意见》的最大特点。据了解,该《意见》出台过程中,厦门市民营办等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分布数量较多、实力较强的行业,进行深入重点走访调研,举行多场座谈会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向广大民营企业发放问卷开展调查,并吸收兄弟省市的先进做法。
《意见》积极回应当前民营企业重大关切,尤其针对制约企业发展的难点问题,从六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强、可操作行强、精准有效的30条扶持措施,内容涵盖“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扩大民间资本投资”“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推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和“优化民企发展环境”。比如,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方面,《意见》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开办的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在此期间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即征即奖”给企业。优惠政策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厦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此次出台的《意见》着眼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以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积极践行创新发展新理念。《意见》明确支持民营企业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民营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支持民营企业兴办新型研发机构,加大民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鼓励民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
为推动民企做强做大,《意见》明确继续开展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积极为厦门市民营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外地企业创造条件,为外地民营企业在厦门市设立区域性总部或研发中心、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等职能型总部提供优质服务。
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且产值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期限3年。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厦门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的工业和信息化民营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厦门市财政对其当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给予30%补贴,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对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厦门市财政给予该类项目设备投入金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各区、管委会可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奖励补助。(记者 廖丽萍 通讯员 赖丹丹)
来源:台海网